释义 |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当事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交验机动车,并且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的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机动车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