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法确权的农村房屋,一般由村集体组织予以收回。具体来说对于“一户多宅”的房屋可以将旧房屋以及宅基地有偿的交还给村集体,村集体组织鼓励多占宅基地的家庭有偿的退出宅基地。对于不退出没有确权房屋的,不允许翻新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回收。对于违规建设的房屋但符合城乡规划,在经过相关处理之后,可以予以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