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没有确权的土地农民无法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不利于明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归属;面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利于强化物权保障以及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无法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