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开始的具体规定 |
释义 | 一般来说,就肇事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又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 另外,调解的地点的选择也同样重要,交警队、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是其他公共场所如茶馆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点,需注意的是,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点进行,因为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无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 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限与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何时开始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期限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A.伤者治疗基本结束、痊愈出院或者出院疗养,没有留下残疾的; ?B.当事人可能已经留下伤残,但是书面表示放弃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指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伤残评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调解时间)。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问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答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属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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