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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冒用他人商标销售商品
释义
    冒用他人品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对判决结果至关重要。商标法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制造工具、罚款等。当事人可在15天内依法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将被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一、冒用他人品牌怎么处理
    冒用他人品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相关规定如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刑事罪,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至关重要。
    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获得的营业金额,包含销售金额和未销售商品的库存金额。
    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在除去成本后行为人所得到的利润。
    可见,当侵权人被刑拘后,重点应当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入手,看是否存在非罪的可能性。
    二、商标法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冒用他人品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商标法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措施。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法律有严格的制度和措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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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