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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项规划的审批部门
释义
    

法律主观: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有:规划部门、发改委、土地部门、环保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等。具体如下:建委对政策性审查和面积审核,规划对设计成果的规划复核,消防对消防专项设计的审查,人防对应建人防的面积审查、人防工程技术审查,市政对项目内给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衔接、中水回收利用的审查,卫生对二次供水和涉及卫生设施的公建项目进行审查,园林对绿化率、绿化规划的复核。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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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0: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