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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渎职罪加重情节概述
释义
    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损失,包括物质和非物质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涉及死亡、伤害、经济损失、公司破产、国家声誉受损等情况,应立案调查。公职人员应承担责任,不得徇私舞弊。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应容忍。
    法律分析
    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身就负有很重要的职责,如利用其职权上的便利,做出一些有违其职权上的事情,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们的权益和国家对其的信任。这种行为我们是不耻的。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那些因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们必须予以严肃对待。重大损失包括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其中物质性损失指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非物质性损失指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声誉的严重损害。根据相关规定,涉及死亡、重伤、经济损失等一系列情形的案件应予立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承担起责任,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保护人民权益和国家利益。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绝不容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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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5: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