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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贵阳市城镇医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
释义
    贵阳市城镇医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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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