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起付线以上,住院 医疗费用 为8000元或低于8000元的补偿比例为50%,高于8000元的补偿比例为60%;非转诊的,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住院医疗费用高于起付线部分补偿比例为30%。经转诊的,省级Ⅰ类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省级Ⅱ类指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500元。 《关于做好贵州省201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规定,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基金),门诊、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继续稳定在65%左右,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5种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应达到我省限定费用的80%左右。住院率控制在10%左右。优化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补偿政策,在新农合基本 医保 基础上,提高不低于10个百分点的补偿。 《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生育保险 等 社会保险 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