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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返川人员要求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严防疫情输入。加强入境人员闭环管理,严格落实“14+7+7”隔离要求。省外口岸入境人员在首站执行完14天集中隔离后,入(返)川时必须严格落实后续“7+7”管理要求(7天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再7天内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返)川人员严格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至少2次核酸检测;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人员入(返)川,需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法提供的,立即在首站地实行全闭环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自由流动。对其他来自低风险地区的入(返)川人员,持“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可自由通行,严禁擅自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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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0:5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