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保险费用如何结算 |
释义 | 法律分析: 结算生育保险费用的办法: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依法结算生育保险的费用。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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