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川崎病既往史作为一种预先存在的疾病是否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需要考虑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责任等事项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询问,并说明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3.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疾病或者身体存在症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以该疾病或者该症状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人若以被保险人既往患有川崎病为由拒绝赔偿,需要考虑合同中的约定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保险人如若明知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患有川崎病,未经同意而拒绝承担责任,则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