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计档案应如何移交 |
释义 |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一条,因注销、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单位,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人应负责管理或移交相关档案。对于单位分割,原单位分割后存续的,由分割后存续的一方保管,其他各方可以查阅、复制;原单位分割后解散的,应当管理或转让经协商后交给档案馆,各方可查阅、复印。转业涉及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保管,承办单位可以查阅、复制。未结算会计项目涉及的原始凭证,由业务承担单位单独取出保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 法律分析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一条,因注销、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由被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财产所有人管理或者移交有关档案保管。 (2)单位分割 ①原单位分割后存续的,由分割后存续的一方保管,其他各方可以查阅、复制; ②原单位分割后解散的,应当管理或转让经协商后交给档案馆,各方可查阅、复印。 本部门未结算会计事项涉及的原始凭证,由业务关联方单独提取保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转业涉及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保管,承办单位可以查阅、复制。 未结算会计项目涉及的原始凭证,由业务承担单位单独取出保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四)单位合并 ①原单位解散或者合并后一方存续,另一方解散的,原单位的会计档案由被合并单位统一保管; ②合并后原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在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工程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5)单位之间的会计档案转移,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转移手续。 拓展延伸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对于移交的会计档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 会计档案的移交必须由移交人负责; 3. 移交人需要将完整的会计档案及有关材料一并移交,并书面说明移交的原因、时间、档案名称、档案数量、档案的保存价值、移交人、接收人、移交日期和移交人、接收人的联系方式等; 4. 接收人需要对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并出具接收证书。 如果移交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移交会计档案,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移交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按质地移交会计档案。 结语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一条,因注销、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由被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财产所有人管理或者移交有关档案保管。同时,根据题目所给的具体情况,单位分割时,原单位分割后存续的,由分割后存续的一方保管,其他各方可以查阅、复制;原单位分割后解散的,应当管理或转让经协商后交给档案馆,各方可查阅、复印。转业涉及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保管,承办单位可以查阅、复制。未结算会计项目涉及的原始凭证,由业务承担单位单独取出保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合并时,原单位解散或者合并后一方存续,另一方解散的,原单位的会计档案由被合并单位统一保管;合并后原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原单位保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在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工程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最后,单位之间的会计档案转移,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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