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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荣枝二审改判的可能性
释义
    简单一点讲,就是劳荣枝案二审99%以上维持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能性不足1%,其他判决结果可能性几乎为零。
    如果劳荣枝只是涉及一两条人命,在没有直接动手杀人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能性还是不小的。但是她涉及到了七条人命,且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人是直接死于劳荣枝手上的,另外六个人虽然是法子英杀死的,但是劳荣枝在其中也起到了与法子英分工配合的主犯作用,这这种情况下劳荣枝改判死缓的可能性非常小!
    很多人不理解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区别,以为死缓就是比死刑多活两年,其实这是非常大的误解!
    一、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改判?
    首先想要在二审改判,那么必备的条件包括两点,一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二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其他的因素,一般还包括有认定罪名明显错误,改判后不会加重原判罚的;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这种情况一般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那么劳荣枝案是否有上述情况呢?目前根据已知信息,劳荣枝案律师主要针对一审判决中提出的11项异议进行举证质证,其中“一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劳荣枝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是否充分”、“劳荣枝系主犯还是从犯”等,说实话均有被推翻的理论可能,毕竟案件年代过于久远,只能从一些案件细节去分析真相。
    二、本案的焦点
    仅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在没有全新证据曝光之前是不存在改判可能的。
    (1)、一审结果中的三个罪名,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全部都有致人死亡的情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随便一个单拎出来都是可以处无期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罪名,因此一审判决死刑没有任何问题。
    (2)、本案最大的悬疑点,就是关于劳荣枝主从犯的问题,一审中,判决其不存在主从犯区分的依据,是劳荣枝在命案中发挥的作用,诱骗受害者、亲手捆绑、甚至有可能亲手勒死两名犯人致其死亡,当然这里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我们不能认定就是她亲手杀死,即使案件还原无限度接近这个答案,也不能在没有实质性证据前坐实,但这丝毫不影响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事实。
    (3)、是我最担心的一个点,劳荣枝声称的“被胁迫”,其实一审中是根据客观事实做的主观推导,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配合上当初的年代属性,如果我们单一的判断说有报警机会但没有报警,就认定其没有受到“胁迫”,可能会有失公允。毕竟精神洗脑依然处于我们不太能完全解释的一个领域,是否会有反转客观来讲不好下定论。
    但关于这个问题我从另一个角度给出一个看法,当初法子英落网后大包大揽所有罪名,怎么看都是想给劳荣枝脱罪,一个对所有的受害人都冷酷无情,残忍暴戾之人,却对劳荣枝关护有佳,行为上真的无法判定说是劳荣枝被“胁迫”。
    三、二审能否为“终局之战”?
    程序上虽然有再审的可能,不过这需要国家检察机关帮忙抗诉。但是在案件事实清晰的情况下,可能性微乎其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五种前提下才有可能启动再审,分别为: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判决证据认定不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之嫌。
    综合来看,劳荣枝案牵连慎广,关注如此聚焦,基本没有可能出现这些情况,因此,二审结果,很大概率就是最终判罚,基本很难出现再审可能。
    我国刑法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被判死缓的人只要不是自己想被执行死刑,那么他就不会死了!
    一般情况下被判死缓的人会在两年考验期结束后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期间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继续减刑,如果减刑理想的话大概二十年左右就可以重获自由了,要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这个时间还会再缩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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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