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附条件自认也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附加的条件与承认的事实具有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原告主张被告借款3万,被告承认确实借款3万,但已经归还,此时,借款产生自认效果,被告承担归还借款的证明责任; 第二,附加的条件与承认的事实不具有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原告主张被告借款3万,被告承认确实借款3万,但原告欠其货款3万,此时借款产生自认效果,被告承担货款3万的证明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