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报酬如何计算 |
释义 | 1、劳动者报酬如何计算——用公示来回答:实发工资=应发工资 (A)-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 (B)-个税 (C)-其他扣款 (D)+其他应发 (E)应发工资 (A)=岗位工资+餐补+提成(销售代表)+奖金(销售主任)+其他绩效奖励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 (B)=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上月工资总额*(8+1+0)%)+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住房公积金(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2%)+大额医疗保险(每月4元)个税 (C):国内员工起征点扣除 3500,外籍员工4800其他扣款 (D)=考勤扣款+餐补扣款+上月多发+其他应扣未扣其他应发 (E)=上月少发+其他应发未发 2、如何核算才更规范合理?具体注意事项和应防范的风险有哪些——首先,关于计薪日和工作日不能混淆。计薪日为365-104=261天,平均每月计薪日为21.75天。年工作日365-104-11=为250天,平均每月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其次,扣款不得超过20%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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