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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时可以进行更正登记
释义
    更正登记是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瑕疵记载进行改正补充而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是彻底地终止现实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终局性地终止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对现实登记权利的取得,更正登记分为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和依职权的更正登记两种方式。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瑕疵情形下可以行使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一、什么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当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是否有效力待定
    物权是有效力待定的情况,那就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申请变更登记,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这种情况救赎属于效力待定情形,申请人需要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请求确定物权归属。
    三、居住权与不动产登记
    (一)居住权依申请登记
    依申请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因此,居住权登记也应当适用该原则。由设立人、居住权人通过申请的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启动居住权登记。
    (二)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依法设立。
    我国现行法律中物权设立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368条对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的立法模式,即如果当事人需要设立居住权,有义务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
    (三)居住权登记要件
    1、居住权的申请主体。一般依合同行为设立的居住权,申请主体为居住权的设立人和居住权人。如根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系遗嘱中取得对房屋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持遗嘱申请。
    2、居住权的申请材料。结合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申请居住权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登记权利类型中填写“居住权设立登记”、《居住权协议》。如是遗嘱方式设立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登记权利类型中填写“遗嘱设立居住权”、遗嘱等书面材料。此外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的,还应提交相应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等。
    (四)居住权登记的费用
    鉴于居住权设立的无偿性、非营利性,有观点认为,国家层面应出台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落实居住权登记时,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费用。从而进一步实现居住权的设立目的,让居住权最大程度的体现出非营利性,减少居住权人的负担。
    (五)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居住权登记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房屋登记簿信息中记载居住权信息,并向居住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之居住权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缮制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记载:居住权人,房屋坐落情况,居住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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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