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追尾的责任认定需要由交通事故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连环追尾,碰撞前车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全部责任。如果在夜间前车没有开启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造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