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未附中文标识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
释义 | 要求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如果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或不符合规定,将不得进口。对于因标签不符合标准而召回的食品,只有在采取补救措施并确保食品安全的情况下,食品生产者才能继续销售。违反相关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停产停业等处罚。 法律分析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结语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具备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包含食品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信息。未符合规定或未提供中文标签、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将被禁止进口。对于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确保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违反相关法规的食品经营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停产停业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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