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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哺乳假规定女职工产假能休多少天
释义
    本文介绍了上海市的产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授乳时间、哺乳假和保胎假等相关政策。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息时间为15天,产后休息时间为83天。难产假、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晚育假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授乳时间、哺乳假和保胎假等政策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分析
    (一) 产假
    1. 对于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八天。在这九十八天中,产前休息时间为十五天,产后休息时间为八十三天。
    2、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据上海发布,市卫计委针对上海全面两孩政策的答复:
    2016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为3天,在2016年1月1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这是《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哺乳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四)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拓展延伸
    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是为了保障妇女和家庭权益而设立的重要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共计10天,晚育假与产假合并。
    晚育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后8周内,男职工享受的假期。晚育护理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后6个月内,因护理婴儿需要而享受的假期。这两个假期是为了让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和恢复,促进身体健康。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却违反规定,不给予女职工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或者给予的假期时间过短。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她们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规定,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女职工应有的权益,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
    结语
    根据所给的文本,我们可以得知,产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授乳时间和哺乳假等都是企业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其中,产假为98天,难产假、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晚育假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此外,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而授乳时间和哺乳假则需要遵守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最后,企业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并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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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