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1、(1)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 (2)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 (3)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 (4)如果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一、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1、原物返还 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 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3、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4、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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