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属于法律行为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不当得利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某人通过某种手段获得了利益,但这种利益并非其合法所得,因此属于非合法利益。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包括:原物返还、作价返还以及利息返还。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不当得利是否属于法律行为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如下分析和解答。首先,不当得利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某人通过某种手段获得了利益,但这种利益并非其合法所得,因此属于非合法利益。其次,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例如签订合同、进行买卖等。由此可知,不当得利并不属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首先一定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也就是有法律依据的行为。所以,不当得利都是一种事实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 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即“利己而不损人”时,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而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其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三、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拓展延伸 不当得利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取得利益的人没有合法依据或者超过其应有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取得利益,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结语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包括:原物返还,作价返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九百八十七条\t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t第九百八十八条\t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t第九百八十五条\t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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