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判断互联网版权侵权 |
释义 | 判断互联网版权侵权的方式为: 1、互联网版权侵权的行为以及行为主体难以认定; 2、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传播速度更快、侵权后果影响范围更广泛、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 3、其他判断方式。 一、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二、哪些是网络避风港原则 网络避风港原则指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发生版权侵权案件时,只提供空间服务,不制作网页内容的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三、普通侵权行为应怎么处理 处理一般侵权行为的方式: 1、协商与和解:当事人之间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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