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批准逮捕 决定书在我国是指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 逮捕 犯人的请求,然后由检察院发出的一份文书。一般是检察机关在查看了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案件的 证据 材料,提请批准逮捕书,在综合所有证据觉得案件事实已经清晰了,有必要逮捕 犯罪嫌疑人 的,就向公安机关发出这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