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口头隐名股东退股需要签协议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有限公司口头隐名股东退股需要签协议吗? 必须签退股协议,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或者跟自己签订了代持协议的显名股东协商,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出去,以达到退股的目的。因为原则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后不可以抽逃出资,不论是隐名股东还是其他一般股东,都是不可以随意退股,抽逃出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退股协议规定是必须在符合一定的情况之下,才能够使退股协议发生效力,比如说公司连续5年的时间不向股东分配一些利润,这个公司5年都是连续的进行盈利,符合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利润条件分配的。 隐名股东的退股方式是: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通常是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来退股。隐名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 二、隐名股东抽逃出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补足出资额; (二)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一般需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隐名股东的特征有什么?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显名股东并未认购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认购公司股份。也即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股东,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显名股东。 2、显名股东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而隐名股东是以他人名义向公司投资。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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