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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股票权利质权如何质押
释义
    股东出质股票需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质权即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0条,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根据第443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实现质权需要质权有效存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并且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原因造成。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股票权利质权如何质押
    股东出质股票的,要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办理登记后,质权就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实现质权需要什么条件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质押需要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质权才能确立。质押的财产范围包括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等。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后,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实现质权需要质权有效存在,并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非因债权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主张实现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一百零二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六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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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6:0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