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确定公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是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原则,对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活动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完全由集中采购负责选择,而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活动则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由于政府采购招标限额关系到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采购的效益,并决定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公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