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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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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3: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