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质押贷款中,提供财产的一方被称为出质人,出质人负有偿还资金的的义务;获得并保管资产的一方就被成为质权人,拥有对质物的权利,一旦出质人不能清偿债务,质权人就有权变卖所得到的担保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