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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
释义
    为了督促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物权法对抵押规定了时效,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质权同样存在主债权到期而及时行使质权的问题。但质权与抵押权不同:一是抵押权并不移转抵押物,抵押物始终在抵押人手里控制和使用;质权移转质物,质权设立后,质物由质权人占有。二是主债权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出现后,抵押人由于没有抵押物,往往积极行使抵押权,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质权人由于质物在其手中控制,往往并不急于行使质权。根据抵押权与质权的不同,物权法未规定质权时效,但为了避免质权人滥用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赋予了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即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偿还债务时,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如果质权人经出质人请求后仍不行使的,出质人有权径行到人民法院要求拍卖、变卖质物,以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六十四条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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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