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按手印可以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遗嘱公证的基本程序和遗嘱继承的有效性问题。遗嘱公证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遵守回避程序。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遗嘱继承存在一些情况下会失效,如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等。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能证实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示,遗嘱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不经过公证,则存在的风险是,当立遗嘱人死亡后,其他继承人如果否认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一般会判决无效遗嘱,按法定继承。 二、遗嘱公证要什么程序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3、遗嘱的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4、批准出证: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5、公证书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三、遗嘱继承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1、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2、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同时,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后来有了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然无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 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固然无效,但实践中较难证明,尤其是立遗嘱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他人若想通过诉讼认定遗嘱无效,必须要有足够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证据证明。 4、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的,遗嘱被视为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5、遗嘱人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处分也导致遗嘱无效。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另一方的遗产,导致处分该遗产的遗嘱或遗嘱中的部分内容无效。 拓展延伸 遗嘱中的手印是指遗嘱人用手指按压遗嘱文件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遗嘱的形式要件。那么,遗嘱中的手印有什么作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可以以遗嘱形式之一立遗嘱,其中包括以遗嘱人的手印、签名、盖章或者其他符号、文字表示遗嘱意思的。” 这意味着,遗嘱中的手印可以作为遗嘱的有效要件之一。但是,遗嘱中的手印并不是遗嘱的生效要件,而是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的生效要件包括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遗嘱中的手印在遗嘱的见证和证明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遗嘱中的手印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之一,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此外,遗嘱中的手印也可以作为遗嘱的证据之一,证明遗嘱人曾经有过遗嘱的意思表示。 虽然遗嘱中的手印是遗嘱的形式要件之一,但并不是遗嘱的生效要件。遗嘱的生效需要满足其他的要件,如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结语 遗嘱继承存在风险,遗嘱公证是保证遗嘱真实意愿表示的有效途径。在遗嘱公证过程中,立遗嘱人需要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后,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应当遵守回避程序。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领取公证书时需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遗嘱继承方面,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不会影响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但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的,遗嘱被视为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处分也导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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