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有权询问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对询问事项的回答,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或者理赔给付等处理所依据的鉴定结论的有效性负有告知义务。因此,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精神疾病史。如果精神疾病已经痊愈,并且没有重复发作,购买多份重疾险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精神疾病仍处于治疗期或者存在复发可能,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购买或者理赔。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有权询问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对询问事项的回答,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或者理赔给付等处理所依据的鉴定结论的有效性负有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义务,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接受检查或者提供检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