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形式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
释义 | 本节主要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中关于国家形式概念的理解。国家形式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本阶级的统治而组织国家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整合形式和国家机关权力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具体制度。国体与政体是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表现国体。政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影响政体选择的因素包括国体、政治力量对比、历史条件、文化传统等。政体选择应强调自主性,而政体相对于国体具有灵活性和变异性。 法律分析 本节主要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中关于国家形式概念的理解。根据这一理论,对国体及其与政体的关系的认识是理解国家形式概念的基础。本节介绍了国家形式的含义、基本内容以及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并强调了政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知识点1:国家形式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政治学忽视并混淆了国家形式与国家本质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剥削阶级的政治学家都否认或者歪曲国家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形式就是统治阶级为实现本阶级的统治而组织国家的形式,是组织、管理和控制国家机器的制度和体制的总和。 知识点2:国家形式的基本内容 从具体内容上考察,国家形式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尤其是中央(全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体现一个国家的横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 第二,国家的整合形式,即国家结构,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纵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 第三,国家机关权力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具体制度,也称政治体制,是组织、管理和控制国家机器的制度的具体环节,属于国家形式的细节方面。 知识点3: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西方历史上的思想家们十分关注政体问题,政体问题一直是政治学领域的主要问题之一,但是他们并不承认政体与国体的关系。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而政体则是阶级统治的形式。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表现国体,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一方面,国体决定着一个国家由哪个阶级来统治,国家的阶级本质从根本上决定着政体的选择;另一方面,一定的国体要通过一定的政体形式来表现,政体作为国家的外部形态,并非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它在实现和保证统治阶级的地位和权力、增强政权的统治能力方面具有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在政体理论上的最重要贡献,就在于明确地区分了国体与政体,阐明了二者的关系。 知识点4:政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影响政体选择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国体对政体的决定作用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但并不是唯一的。政体形式还受到政治力量对比的制约以及一个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文化传统和民族构成、民族习惯、民族心理以及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政体具有多样性。国体决定政体,每一种国体一般都会有某种比较适合的典型政体。但并不意味着一种国体只有一种政体与其相适应,国体与政体并不是一种简单对应的关系。相同性质的国家完全可能选择不同的政体。 政体选择应强调自主性。历史上不同性质的国家在政体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继承和借鉴关系,国体相同,政体可能不同;国体不同,政体却可能相似。一个国家采用何种政体,最终只能由那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和人民根据本国的国情独立自主地做出选择。 政体相对于国体具有灵活性和变异性。国体有着较强的稳定性,除非产生了新的生产方式引起了新的社会革命,或者因为国内阶级力量的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般不会发生国体的转变。而政体却受到更多、更复杂的因素的影响,它的灵活性要大得多。政治体制的改善和调整,也会对根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巩固和完备产生重要的影响。 结语 本节主要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中关于国家形式概念的理解。国家形式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本阶级的统治而组织国家的形式,是组织、管理和控制国家机器的制度和体制的总和。国家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整合形式和国家机关权力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具体制度三个方面。政体与国体是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表现国体。政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政体选择应强调自主性,政体相对于国体具有灵活性和变异性。 法律依据 立法法(2023-03-13)\t第十一条\t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宪法\t第五十四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立法法(2015-03-15)\t第八条\t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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