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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房屋的农民如何获得补偿?
释义
    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非国家所有。宅基地闲置超过2年将被收回使用权,并由村里获得土地补偿费。国家工程征地需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费,但村里修路可不予补偿,需为居民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不能买卖或继承。农户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农户,但宅基地始终为集体所有。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需符合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
    农村的宅基地不是国家所有,而是村集体所有。所以,这地不是国家的,而是村集体的。国家征用村集体的土地,如果你的宅基地己审批,一般土地补偿费应该是给你的。
    可是,如果没有建房,宅基地闲置超过2年的,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村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应该是给村里。
    另外,国家工程征地应加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费。但如果是村里修路,可以不予补偿,但村里得给你另安排宅基地。
    国家法律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结语
    宅基地的归属问题是农村地区的一大关注点。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而非国家所有。如果土地已经审批并用于建房,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应归您所有。然而,如果宅基地闲置超过2年,根据法律规定,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此外,国家征地还应提供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费。对于村里修路的情况,可以不予补偿,但村集体应另行安排宅基地。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不具备买卖和继承权。尽管农村户口与土地对应关系存在,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大量人口选择农转非,因此宅基地注定会失去。总之,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利,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归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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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