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公章,代表一个企业,有如公司老总之行政权力,企业内部所有手续都可通过公章办理,如签定合同,企业内部外部通知,单位证明等。名章,代表个人,有法人名章,银行开户,支票上要盖法人名章,负责人章可以代表负责作行使其相关权力,个人遍名章,个人领取工资,个人签名等多种用途; 他人利用法人单位的公章进行违法活动而法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一是他人借用法人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是行为人盗窃、盗用法人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法人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法人有明显过错的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的; 三是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没有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使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是法人单位聘用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法人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