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继续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实施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继续做好安居工程的销售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对象和销售政策出售安居工程住宅。要制定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住宅的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避免安居工程住房出现空置,让更多需要住房的家庭买得起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