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宜都信息公开都包括什么内容?
释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通过法定方式与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公众或特定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这一制度在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该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法定方式与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公众或特定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相关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体系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法律依据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情况通报和督促检查。
    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
    3.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篡改。
    4.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发现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不符合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合法或者不真实,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依法处理。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更正或者改正。
    7.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当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者答复不明确。
    8.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当予以公开,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9.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当予以公开,不得泄露或者篡改。
    10.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当予以公开,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法定方式与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公众或特定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全国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是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3 9:5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