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怎样认定的 |
释义 |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并且事先有所约定,共同决定实施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如果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恶意串通的认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所有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必须都具有主观恶意,即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仍然会实施这种行为;其次,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彼此勾结的行为,即他们事先有所约定,共同决定实施恶意串通行为;最后,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即他们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恶意串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三、恶意串通需要报警吗 可以到公安局报警处理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策划、组织或者实施危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并且共同决定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共同享受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如果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国家、社会、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恶意串通者将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恶意串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恶意串通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串通,与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或者恐怖活动犯罪分子通谋,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或者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造成国家、社会、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恶意串通行为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具体处罚取决于其涉及的金额、涉及的罪名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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