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中国法律对 商标 的保护是基于注册原则,因而普通非 注册商标 不能获得 商标法 的保护,但 驰名商标 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在商标法保护之列。 2、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 商标注册 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对驰名商标既不要求必须已在中国注册,也未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 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情形。 4、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 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将“禁止使用”明确列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从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 侵权责任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法律客观: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