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申请公积金贷款 |
释义 | 根据规定成都公积金贷款要求如下: 1、职工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职工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并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款。 3、还要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规定比例。 4、职工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而且个人信用良好。 5、要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以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购买房屋按揭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1、年满18年周岁—60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5、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组合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具有合法的身份,也就是说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 2、借款人是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5、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这点根据区域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可以详细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6、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组合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