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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申请公积金贷款
释义
    根据规定成都公积金贷款要求如下:
    1、职工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职工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并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款。
    3、还要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规定比例。
    4、职工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而且个人信用良好。
    5、要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以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购买房屋按揭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1、年满18年周岁—60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5、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组合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具有合法的身份,也就是说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
    2、借款人是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5、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这点根据区域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可以详细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6、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组合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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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