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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的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向被告股东追偿的规定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某公民若是因为与他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而成为股东,但是在成为股东之后,发现与自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没有缴纳足够的认购股本,公民要求自己缴纳出资额后,可以向之前的股东提出追偿请求。
    一、经过工商登记的干股没出资怎么办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立了判断公司出资形式适格性的标准,一是可以估价,二是具有可转让性,三是要具有合法性。一些企业为了回报骨干人才以自己的能力、技术、劳务、资源等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而以赠与干股的方式将骨干登记为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也承担股东的义务。但前述贡献并非法律认可的出资形式,受赠骨干实际上并未出资,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被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干股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在这种情况下,面临补足出资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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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