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告失踪申请条件包括什么 |
释义 |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条件有: (一)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一、什么情况才算失踪?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亲人下落不明该怎么办? 如果亲人突然下落不明了该按下列方式处理: 1、如果亲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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