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级别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伤残级别标准一级是指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伤残是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一、伤残司法鉴定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及全部内容 2017年1月1日之后不再存在单独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评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标准与旧标准有一些变化,例如原来4根肋骨折就可以评定10级伤残,现在需要6根肋骨折才可以评定10级伤残;原来牙齿脱落八颗是10级伤残,现在7颗牙齿缺失就可以评定10级伤残,有提高的也有降低的,有原来可以评残的也有不再能评定上伤残的,例如胫腓骨骨折、股骨干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的,原来都可以评定10级伤残,按照新标准如果不涉及关节功能丧失的,基本评不上伤残。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意识丧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其他器官难以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者椅子上的活动; 5、社会交往基本丧失。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大部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者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困难。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偏重)功能障碍;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社会交往贫乏或者狭窄。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偏轻)功能障碍;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明显影响;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4、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较明显影响; 2、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4、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5、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一定影响; 2、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4、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5、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最新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最新标准,是需要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分为一到十级,其具体分级如下: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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