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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婚姻法如何规定女婿赡养岳父/岳母
释义
    女婿无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有协助、帮助妻子赡养的义务。若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继承其遗产。不履行赡养义务可能被父母起诉,法院可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赡养义务的基本原则包括:男女都有赡养义务,被赡养人需帮助赡养人,被赡养人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强行分开赡养,被赡养人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女婿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法律上没有女婿赡养义务的规定。
    男女双方结婚后,由双方协商并自愿选择在男方家庭生活,还是到女方家庭生活。不论在哪方家庭生活,女儿都有赡养自己父母的法定义务,女婿都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不过,尽管女婿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但有协助、帮助妻子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如果妻子去世后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后果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后果就是可能被父母起诉。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三、赡养义务的基本原则
    赡养义务的基本原则如下: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
    4.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5.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
    结语
    女婿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不论女儿选择与丈夫生活在哪个家庭,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女婿则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然而,女婿有协助、帮助妻子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如果女婿在妻子去世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可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如果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们将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赡养义务的基本原则是,赡养人不分性别,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被赡养人应在能力范围内给予赡养人帮助,并保护被赡养人的房产权和居住权。同时,赡养人不得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且被赡养人有权继承配偶、父母和子女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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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