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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失业证可以怎么办
释义
    本文介绍了如何办理成都市失业证以及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就业证明和相关规定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送就业局办证大厅,就业局审核后免费发放《失业证》。成都市失业金领取条件包括参加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求职要求等条件。成都市失业金可以领取的期限根据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
    法律分析
    一、如何办理成都市失业证?
    1.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需提供学历证书或在学校肄业的证明。
    (2)就业转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个体经营业主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原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3)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⑤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到上述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送就业局办证大厅,就业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失业证》。
    二、成都市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三、成都市失业金可以领几个月
    最短期限:可领3个月。
    最长期限:可领24个月。
    成都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主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其中又包含六种具体情况: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期限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期限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领取期限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期限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2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累计缴费满20年或者距缴费满10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0个月。
    另外,《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2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累计缴费满20年或者距缴费满10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0个月。
    综上所述,成都市失业金领取条件为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2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累计缴费满20年或者距缴费满10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0个月。
    结语
    办理成都市失业证需要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免费领取《失业证》。成都市失业金领取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成都市失业金可以领取3个月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短期限为3个月,最长期限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五条\t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九条\t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三条\t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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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