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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就失业登记证
释义
    根据上海市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向户籍所在地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申请。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话,会在5日内办妥,不符合条件的话则会告知未通过原因。办理条件包括本市户籍的新劳动成长力、遗失补办《劳动手册》者、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持有《劳动手册》的本市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条件的劳动者。办理所需材料包括
    法律分析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想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请人需要向其户籍所在地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提出办证申请。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则5日内办妥,未审核通告则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办理条件:
    1、本市户籍新劳动成长力,比如各类应、历届毕(肄)业生;
    2、遗失补办《劳动手册》者;
    3、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4、持有《劳动手册》的本市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5、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办理所需材料: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2、2张二寸证件照;3、毕(肄)业证书(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4、《个人基本情况表》;5、《劳动力登记表》;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办证申请。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则5日内办妥,未审核通告则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持有人申领失业金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持有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合法凭证。上海市民可以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拓展延伸
    上海失业登记证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在上海市范围内失业的劳动者,在办理失业登记前,应当先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
    具体来说,失业登记的办理条件如下:
    1. 失业人员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
    2. 失业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离婚证、丧偶证、离婚协议等证明夫妻关系的证件)、失业人员家庭关系证明(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件)、求职意向证明(或者个人求职简历等证明求职意向的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失业登记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够获得失业救济金或者失业保险金,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结语
    想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请人需要向其户籍所在地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提出办证申请。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则5日内办妥,未审核通告则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办理条件包括本市户籍新劳动成长力、遗失补办《劳动手册》者、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持有《劳动手册》的本市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以及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办理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毕(肄)业证书、《个人基本情况表》、《劳动力登记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办证申请。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则5日内办妥,未审核通告则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持有人申领失业金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持有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合法凭证。上海市民可以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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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6: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