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设备价款,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
释义 |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资义务为出租人的首要义务,也是融资租赁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一般而言,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开出的受领证后,即应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履行其出资义务。如果出租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承租人不能取得租赁设备,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出租人出资迟延,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设备的,承租人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取得租赁设备的,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愿意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出租人支付货款迟延而造成承租人支出增加或产生其他损害的,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融资租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如何处理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 (一)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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