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
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一、商铺租赁的保证金 关于租赁保证金,作以下分析: 1)租赁保证金并不是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式订立而支付,也不是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证据,因此,它不是立约定金; 2)租赁保证金的支付,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唯一条件,因此,它不是成约定金; 3)租赁保证金通常在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返还,因此,它不是解约定金;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在某方违约时,并不是以租赁保证金收受方没收该保证金,更不是以向支付方双倍返还该保证金的方式解决,而是由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因此,租赁保证金也不是违约定金; 5)固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冲抵应付租金或延迟利息或损失赔偿金,但也就仅仅是冲抵而已。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仍需依合同的约定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三、融资租赁出租人能否随意变更买卖合同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 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虽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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