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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释义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主要有:(1)对租赁物的所有权;(2)收取租金的权利;(3)租赁物瑕疵担保的免责权,也就是对租赁物存在缺陷的可以免除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4)对租赁物风险负担的免责权;(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6)租赁物的取回权;(7)法定条件下,全部租金请求权或者合同解除权。
    一、房屋租赁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吗?
    1、房屋租赁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房屋租赁需要遵守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二、土地出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因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若因价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时造成租赁物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出租人又不能提供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租赁物,对违约做出补救措施,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或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或对延迟交货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请求。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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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