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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出卖人有什么义务
释义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交付融资租赁标的物、收取租金、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和损害赔偿、向出卖人支付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金、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等。
    一、有名合同有什么规定
    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等。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二、什么情况承租人能拒绝接受交付标的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能拒绝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2、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交付。
    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除了不承担付款义务,其余的各项权利义务都与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无异。因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具有买受人的法律地位。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吗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下: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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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5: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