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出卖人有什么义务 |
释义 |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交付融资租赁标的物、收取租金、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和损害赔偿、向出卖人支付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金、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等。 一、有名合同有什么规定 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等。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二、什么情况承租人能拒绝接受交付标的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能拒绝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2、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交付。 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除了不承担付款义务,其余的各项权利义务都与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无异。因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具有买受人的法律地位。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吗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下: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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